報廢車的標準是什麼?-青島報廢汽車回收
2020-05-27到底何為報廢車,報廢車的標準是什麼?
準若幹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01]2號)精神,1997年製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的標準調整為: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lO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後,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6、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它類型的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和《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07號)執行(注:輕型載貨汽車是指廠定總質量大於1.8噸小於等於6噸的載貨汽車)。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於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號)執行。
7、對按規定需辦理審批手續的延緩報廢車輛,仍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對(dui)原(yuan)已(yi)辦(ban)理(li)延(yan)緩(huan)報(bao)廢(fei)手(shou)續(xu),但(dan)未(wei)達(da)到(dao)新(xin)的(de)報(bao)廢(fei)標(biao)準(zhun)的(de),按(an)普(pu)通(tong)正(zheng)常(chang)車(che)輛(liang)管(guan)理(li),重(zhong)新(xin)打(da)印(yin)行(xing)駛(shi)證(zheng)副(fu)證(zheng),並(bing)按(an)規(gui)定(ding)辦(ban)理(li)年(nian)檢(jian)簽(qian)章(zhang),不(bu)再(zai)加(jia)蓋(gai)廷(ting)緩(huan)報(bao)廢(fei)檢(jian)驗(yan)合(he)格(ge)印(yin)章(zhang);對按照原報廢標準應當報廢但未辦理完畢注銷登記的車輛,按照新規定執行到年限可繼續用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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